中证协:从重监管“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”行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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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发布日期:2024-09-20
- 有效期至:长期有效
- 新型建材商机区域:全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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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说明
中证协发布关于修改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》的决定。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项“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”作为第五项。第二十七条修改为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从重采取自律措施:(一)拒不配合调查,伪造、隐匿、销毁、转移证据材料的;(二)对投诉人、举报人等进行打击报复的;(三)拒不整改或敷衍整改、虚假整改的;(四)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以上同类违规行为的;(五)以贿赂手段干扰证券相关工作的;(六)其他从重情形。”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校对:彭其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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